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
在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前,林木种子的“两证”指的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016年以后,“两证”合一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介绍如下: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需申领此证。
- 作用: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秩序,确保种子生产者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生产出的林木种子质量,从源头上保障林业生产用种安全,为林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种子资源。
- 申请条件:有适宜种子生长发育、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采种林;有性繁殖良种有符合规定的隔离条件;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设施、加工设备、质量检验仪器和贮藏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等。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依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 作用:规范林木种子经营活动,对种子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防止假劣种子进入市场,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种子市场秩序。
- 申请条件:在经营区域内要有足够的种子资源;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加工贮藏设施和质量检验仪器;具有能够正确认别林木种子、掌握种子加工、贮藏技术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作用:将生产和经营许可合并,进一步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减少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同时依然起到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种子质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 编号:全国统一编号,由地区代码、发证年份及四位顺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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